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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8 08:07:02

很多人都是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没有过多关注这些问题,最新重庆商标注册小编发现最严重的一个错误认知就是,大部分的客户都认为自己所想的商标就可以注册,这个想法是绝对不现实的,更有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利用这个方法来欺骗客户,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大家最好了解一下商标法,以免被这些营销话术而欺骗。

重庆商标注册有一个词,叫做商标群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商标局根据WIPO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国情制定的。表中包含45个大类,每个类别涵盖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商标群组,所以我们想知道的商标群组就涵盖其中。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应该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这样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曾经,碰到一个客户我们明确的告诉他,以现在他这个名字不能在这个商标类别注册了,客户认为我们的实力不行,所以去了别人家注册这个类别,然后注册下来的商标证分明与他所属的行业无关,这个典型的例子希望大家注意,要选择自己所属行业的商标,而不是任何名字都可以注册的,如果商标名字,图形,或者缺乏显著性,最后商标被驳回,这都是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大家要在注册商标时候要注意,然后最后注册了与所属行业不相关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对注册者也毫无意义啊。

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总结出几个一定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一份申请书填报的商标只能限定一个商标类别。

2、应按表格的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报所需注册的商品项目名称。

3、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分类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您是卖电子产品的,最后选择了食品分类,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

有很多的公司在发展顺风顺水的时候都想要注册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但是有很多的人都表示如果说公司想要运作的话,那么仅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商标没有要求。为何很多的公司都致力于办理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呢?那么今天就让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些的意义,从而使得大家更加清楚直观的了解,为何很多的公司都非常的重视商标注册呢?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成功的公司有商标的话那么是会便于消费者购物的认证。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对于品牌了解主要是通过商标,所以说商标注册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着很好的帮助。

第二,商标注册之后是可以创建属于自己公司的品牌,那么市场对于公司的产品的认可度会大大的提高。有很多的公司占据了先机,所以说使得自己的产品抢占了市场。

第三,商标是市场竞争中的通行证。有很多的产品虽然说公司发展的势头很不错,但是想要和超市合作的时候都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一般超市在选择合作的对象的时候都会需要有商标,需要品牌。所以说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商标在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如果说没有商标的存在的话,那么产品不会被允许到外国销售。

第四,在市场的战斗中有商标更加有动力。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充分的认可有商标的产品,这会使得没有商标的产品失去了竞争的能力。所以说想要让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中获得胜利的话,那么是需要有商标的存在。这也是商标注册受到很多的公司的青睐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五,商标是消费者眼中的条形码。很多时候消费者对于公司的认识并不是非常清楚,那么这个时候唯有通过易懂的商标来使得人们更加的了解产品本身。所以说使用商标可以使得消费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从而使得他们可以更加快速的进行购买,使得产品的销售量快速地增加。换句话说,商标便于给消费者留下记忆,引发购买欲望。

第六,企业信誉的体现。有很多企业在竞争的时候并不是看产品盈利多少,而是人们对于商标所示的产品的满意度为多少。如果说产品被人们认可,那么企业的信誉会得到快速的提升。所以说商标注册的意义非常大,如果说企业发展的势头非常的好的话,那么这个时候选择商标的注册必不可少。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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