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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有要求,以下列举的不能用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9 08:13:13

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提高,重庆商标注册日趋火热,但是,商标注册审核的难度却没有任何松懈,反而是越来越严格,商标注册申请量越来越多,审核难度越来越大,带来的结果就是商标注册驳回率越来越高。所以,老板们在设计商标图案或者给商标取名字的时候,必须下功夫,要不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浪费的还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今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给大家提出以下建议,重庆商标注册有要求,以下列举的不能用!快来一起涨知识吧!

1、这样的商标注册建议不能听信!大家可以先看看这篇文章,这里列举的统统不能用。不管你是自己注册还是找商标注册代理去注册,这些都是高风险操作!

2、有民族或者种族歧视的字眼不能用,我国一直倡导民族平等、人人平等,所以这类字眼不能用,人们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样的商标名字只要注册,百分百驳回!

3、国内外名人或者明星的名字肖像都不能注册。六小龄童大家都知道吧,有人用他的名号注册商标,他就在初审公告最后一天亲自去国家商标总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孙大圣维权成功了,还有之前的乔丹时间,这些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4、国徽、国旗、奖章、证书不能注册为商标。神圣不可侵犯,不要去做无用功,所以这些还是不要尝试了好。商标注册最好自己设计原创图案或者名字,其他投机取巧的方法就不要试了,以身试法一点也不好玩。

好的商标名可谓是万里挑一。想名字想到头疼,翻词典翻到手软。商标取名还是无从下手?觅得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好名字怎么那么难?很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禁区缺乏足够的认知,在商标的名字上不顾客观事实,总想搞个大新闻,最终导致了商标注册以被驳回,浪费时间浪费钱。

1.谁出名就注册谁的名通过抢注名人注册成自己的商标是很多投机客都会做的一件事,利用名人的效应来蹭热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曝光率,或者是单单注册一个商标,轻轻松松翻个几百倍。我们熟悉的很多名人,比如文学领域的莫言、科学领域的屠呦呦、体育领域的易建联、音乐领域的郎朗等等都曾被抢注过商标。然而商标法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要防止市场竞争者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扰乱市场秩序。今年最高院出台的新规再次明确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因此,即使注册也会被驳回!

2.跟“国”字号搭搭边有些商标的申请人为了追求商标名气的高大上,就特别想和国家的重要机构搭上关系。比如注册故宫、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等来凸显商标的重量级别,还有的以“国”字辈来彰显品牌的认可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神秘感和权力感。“国酒”、“国酿”这样是绝对不能通过商标的审查的,“国酒茅台”的商标就一直未被审查通过。法律具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具有政治意义的名称或图案等,这些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商标,就算提交一万年,也是一个被驳回的结果!

3.山寨大牌商标卖货我们日常生活中稍不留心就有可能着了李鬼的道儿,周住牌洗衣粉、十个核桃、四粮液、雷碧等,鱼目混珠,防不胜防。山寨、傍名牌、擦边球的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我们在市面上会看到很多的山寨品牌扰乱视听,所以现在很多大品牌已经将一些有可能被山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也就是防御性商标,比如大白兔集团还注册了“大灰兔”、“大花兔”,可口可乐注册了“雷碧”、娃哈哈注册了“娃娃哈”等,来为自己保驾护航。

4.为出名低俗恶搞最后这种情况比较辣眼睛,为了出名提高品牌的曝光度,有的商标申请人选择剑走偏锋,坚持将个性进行到底。只要能吸引人,什么“败家女”、“潘金莲”、“王八蛋”、“草泥马”等等都敢拿来试一试。无疑,这种词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汇,容易对人、社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官方坚决抵制的,稍有触及驳回没商量。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品牌标识,不仅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体现着相应的文化内涵。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与合理,我国的《商标法》特别规定了商标注册标准,还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多种情形。怎么样,你觉得还有哪些雷区呢?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 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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