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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好处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3 08:01:04

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注册商标,商标不但便于消费者识别我们的产品,而且也让产品更好推广。就拿商标注册案例来说,其中不少企业都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今天重庆商标注册就来说说企业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好处。

第一,在商标注册时开始有更多的企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这样的好处之一就是更加国际化,对于很多打算做外贸生意的企业来说注册英文商标对于今后的业务推广有很大的好处,毕竟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只要是一直发展的话,总是需要英文商标的。

第二,在商标注册时经常遇到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或者有非常相似的导致无法注册,而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在这里就体现出来,可以更好的避免因为重复或者相似导致注册失败,而且英文商标的流行也让商标变得多样化,这样企业就可以更好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

第三,说到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其实对于很多行业来说,比如设计类行业和服装类行业等也是有利于树立产品形象和定位的,很多优秀的商标都有英文成分,因此单纯的从设计的角度来说选择注册英文商标也是非常有利的,而且之后一些了的宣传推广营销都可以使用英文商标,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设计有创意的英文商标。

刚才提到的就是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因为具有很多好处所以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注册英文商标开始流行,而且以此类推还可以注册其他外语类的商标,但是要注意考虑到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如何,不要注册不伦不类的商标,让消费者觉得商标和产品完全无关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商标注册因为被认为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时候一般需要恰当的复审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商标驳回复审将会失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1)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代办注册公司现在已经逐渐流行了起来,并且为很多小微型企业所青睐,这其中的具体原因还需要详细了解过后才能够得知。   

首先因为办理公司注册现在需要在工商局进行详细的资料备案,这一步骤就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因为等待注册的公司数量众多,工商部门对于其中内容过得审核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这个阶段所能做的较多的就是等待. 

因此在前期寻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确认好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大幅度的节省时间,帮助公司在更有效率的情况下进行运作,这样才能够持续性的形成具有大影响力的成绩,如果拘泥于注册的办理上,那么很多事情都难以进行了.   

所以代办注册公司的存在能够非常好的为公司排忧解难,对于他们来说,尽可能迅速地满足顾客的需求才是较为重要的,因此在办理效率上都会力求快准稳的要求.  

 同时在进行注册很多时候能够通过这些消息灵通人士获得行业注册的一手信息,经常关注相关领域的内容就能够发现,在进行对应的注册时,如果了解相关政策不仅能够获得一定的注册福利和实惠,也能够极大的节省办理时间.  

 因此综合来说寻找合适的代办注册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起码从公司角度来考虑,虽然多付出了一部分资金,但是实际上能够收获快速办理和保质保量双方面的好结果,那么这些多出来的花费也是完全值得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单轨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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