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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法使用商标应注意什么?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9 08:53:06

重庆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要合法。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仅关系到使用商标的效果,也关系到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商标权能否维持。

企业合法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后要立即实际作用,并提交使用证明,不立即使用的,要提交商标作用宣誓书,否则可能丧失商标权。

2.企业使用商标不要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不能擅自仿冒、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结构或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3.要及时申请续展注册,防止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丧失商标权。

4.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种类要多样化。根据美国商标法,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音响商标都允许注册使用。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使用或申请的注册商标种类过分单一,只使用或注册商品商标,这不利于企业有效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建立商标信誉。

商标使用策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注册商标与不使用商标策略当今世界商标的使用仍其普遍,几乎没有不带商标的产品。同时,在日用必需品如药品方面则出现向非商标化逆转的迹象,这种作法的意图是控制包装和印刷广告费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现今美国35万家零售店中有10万家经营无注册商标的大众商品。

2.使用保证商标策略保证商标注册也叫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使用保证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更放心,提高销售量。但段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

3.个别商标策略即销售者对每项产品或每一产品生产线使用不同的个别商标。这一策略适于那种把市场进行细分的厂家,这样,商标会更清新、更具体。由于个别商标与销售这个品牌的企业本身联系不大,因此一个牌子倒了,不会对企业其它产品产生多大的危害。当然,使用个别商标后,一项总的产品被分成了多个商标进行管理,要比管理一个商标更为复杂,必然会增加推销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4.统一商标策略即企业对自己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冠以一个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商标名称可以导致品牌中不同产品之间的需求,某种统一商标已经确立和流行,便可以较小的成本和风险则顺利地在这一商标下推出新的产品。此外,统一商标策略比较经济,全部产品的推销工作可由推销员一并完成,只需进行一项广告活动。但不足之处在于:每一产品所得到的推销工作相对来说较少;新产品的失败会损坏同一商标名称下正形成的成功产品的项目声誉。

5.双重商标策略指企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这样既可借助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的具体商品的形象。

6.商品许可使用策略商品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或以商标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继续扩大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监控,以维护商标信誉。

7.稳定使用策略在市场竞争中,商标注册信誉的好坏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商标信誉的建立,一般要有较长的时间,以便让消费者对商标以及商标专指商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只有坚持长期稳定使用商标,保持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长期不变,增加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才有可能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创出驰名商标。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的无序竞争引发价格战,造成现在很多申请人对商标代理费用存在错觉,把那些低价拉客的公司报出的价格误认为是正常的价格了。在这提醒任何申请人:重庆商标注册要有品牌和品质意识,要更多地关注自己商标权益的保护。商标注册代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代理机构只有收取合理的费用才能细致地作好商标策划,并保障代理机构的持续经营。请注意:低价可能要付出以下代价:

一、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作详细的商标查询,更谈不上商标注册策划了。更有甚者,有的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不做任何查询,哪怕是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后果可想而知。

二、商标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护:商标要注册哪些类别,代理人首先要了解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然后花时间在商标分类中仔细检索。在此基础上,代理人才能作出相应的商标策划和注册方案。稍有遗漏,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另外,一些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实践经验更是匮乏,为了拉客户,低价吸引申请人,或者对有意向客户死缠烂打,誓有不让我代理不罢休之势,找这样的代理机构,自己的权益能够很好的获的保护吗?更有甚者,不少代理机构尤其是新成立的机构,在商标局催费下还要拖欠国家规费,对于逾期仍欠缴商标规费的商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申请书件,商标局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如要获得更多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名单请浏览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对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催缴商标规费的通知》,选择这些代理机构时,请慎重考虑,注意自己权益有没有保障!

三、找不到原来的代理公司:代理机构自身存在经营成本,过低的代理费存在欺诈性成分,常常是该商标代理机构将要倒闭的先兆。几年来,我们看到低价抢客户的公司经营不下去都消失了。商标代理机构倒闭,使得该商标在审理等过程中无人过问或管理,其导致的直接受害者是申请人。

鉴于相当多客户的受骗上当,建议您查阅黑代理的骗人伎俩。现在,一些不良机构和个人也混杂其中,以低价注册、包成功等等诱饵招揽生意,以下曝光“黑代理”骗人的几种伎俩,提醒广大商标申请者注意:

伎俩一:低价招揽“黑代理”抓住一般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超低价引人上当,甚至号称免费办理。不少黑代理还以网上的免费查询冒充商标局专业人员的收费查询,收取查询费,或诈称其代理费包括了上述的收费查询,蒙骗申请人。现在,正常的代理机构收费要2000元左右,因为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费用,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过低的代理费存在欺诈性成分,过低的代理价常常是该商标代理机构将要倒闭的先兆。服务水平低下,拖欠商标局的商标规费,尤其是商标代理机构倒闭,使得该商标在审理等过程中无人过问或管理,其导致的直接受害者是委托人。所以申请人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给黑代理可乘之机。

伎俩二:作虚假承诺,口头保证能顺利取证。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客观存在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出示假受理通知书,在适当时候席卷而逃,人去楼空、卷款逃逸。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来源不对称造成申请人容易上当受骗,商标审查权在商标局,并非代理人所能决定,申请前的查询及查询结果的判断均直接影响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与否。“黑代理”一般没经过查询就接单,或查询后明知有在先注册商标,但为了牟利还是申报。

软件著作权又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或是其他软件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权利。软件著作权是开发者在完成软件的创作了就产生了的,可以进行登记,也可不登记,实行的是自愿的原则。登记后是经过国家版权中心认证的,网上是可以查询的。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有什么好处?下面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防止别人对软件进行盗版;

2、能更好的宣传保护自己的软件产品;

3、如果软件著作权发生了争议,没有经过登记,著作权就很难证明自己作品的完成时间以及谁是著作权;

4、软件著作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有版权会使软件价值倍增的;

5、能为公司减轻负担,软件著作权是可以做软件销售的退税,如果软件即征即退;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候需要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软件著作权是公司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

7、有了软件著作权就可以进行销售该软件产品,并且还可以出版发行的。软件的市场竞争激烈,有不少盗版软件在销售,销售这些盗版软件的人可能是软件开发人员,他们如果发时间和经历研究你的软件逻辑思路,是可以按照你的逻辑思路进行重新编写软件的,这样是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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