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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集体商标续展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5 08:14:18

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产业享有的占用、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归于民法的物权领域。一切权的客体(或者说一切权法律制度维护的目标)是有形产业,比方书本、服装、电器、家私、汽车、房子等。著作权归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是指著作权人关于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含人身权和产业权,其客体是无形产业,即著作。

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它需求依附于作为一切权客体的有形物上,即著作需求依附于著作的载体,比方书本、磁盘、光盘等。但著作与著作的载体不能划等号,著作载体的一切权发生变化不影响著作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著作的著作权与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是彼此别离的。当著作权不再具有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时,依然具有著作的著作权。比方,画家臧某将其画作《大鹏展翅图》赠送给别人,受赠人只享有该画的一切权,而不享有著作权,《大鹏展翅图》的著作权依然由臧某享有。再比方,作者的文字著作被出版社以图书的方式出版发行,采购图书的人只对图书具有一切权,作者是图书所载的著作的著作权人,购书人关于图书的一切权与作者关于著作的著作权没有直接关系。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重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对于那些想创建自己的品牌的人来说,应该理解,重庆商标注册不是100%成功,并且你想要的品牌名不一定就是你的品牌名,因为没有人能保证他们的想法与其他商标申请人完全不同。你想要的标志必须是独一无二的才能申请注册成功。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先查询商标,避免近似或相同,才能提高成功率。

1、在中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截止到2017年5月底,我国商标申请总数已达23842万件,注册商标总数为1547万件,注册商标有效数为13222万件,由简单常用词构成的商标几乎全部被重新使用。被授予商标权。如果不进行查询,则存在很大的被驳回风险。

2、不查询就注册,浪费时间和金钱。如果申请被拒绝,不仅会损失商标注册费,而且会损失早期的品牌推广。再申请成功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商家将直接放弃市场,失去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可能导致新创公司的破产。

3、事前查询,事半功倍。虽然商标查询后不能保证申请100%通过,但可以提前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便于修改和调整自己的商标,避免侵权,降低不必要的品牌推广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国商标设计倡导原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依然遭到驳回,许多企业不知道原因,是商标调查结果不准确吗?事实上,这不能解释商标查询的不准确性,因为商标查询存在几个月的盲目期,即商标申请已被接受,但一段时间内不能被查询。因此,避免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是尽量保持原有商标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选择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也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所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查询工作是一个专职人员的责任。

也许有些人对专利代理的办理流程还不是特别清楚,许多人习惯将自己的专利交给专利代理公司进行申请办理,虽然省时省力,但是专利代理费用也是不菲,实际上,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个人在网上进行申请办理专利,下面来看下专利代理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一份、专利号。

2、受理: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标准、费用是否缴纳。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这一步就是校正的过程。

4、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之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一步充分了解、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后等做出评价,并指出实质缺陷。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以上是为大家讲解的专利代理的办理流程,对于不了解专利申请流程的申请人来说,找一个专利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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