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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集体商标注册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8 08:29:16

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1)由于我国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重庆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最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甚至在建厂的同时就着手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倘若等产品进入市场,再去申请注册,就会产生许多麻烦。因为从申请到核准这一年左右里,无法追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如果他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则败坏了该商标的信誉。等取得商标权后再来挽回影响已经很难了。因此不能等到商品进入市场,商标被人仿冒后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的企业在生产已初具规模后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从而不得不更换商标,就商标本身而言,经过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大,但未注册的商标并不影响使用。

(2)一个企业往往不具备全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3)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名牌,因为商标经注册后,可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就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感觉。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想要开公司的话,就肯定是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这个是肯定的东西,每个公司都是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没有执照的话,公司就不可能开业,也不可能经营了。那么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可能就不知道如何办好营业执照,所以就需要找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了,其实办理营业执照还是非常简单的,下面注册公司小编给大家梳理一下步骤。

首先你必须先想好公司的名字,有了名字之后,才能够去工商局进行核名的处理,不过也要注意,最好多选择几个名字再去,否则的话就容易因为重名而浪费自己一次机会和很多的时间。所以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联系代办营业执照公司,可以获得非常不错的帮助。其次我们也要确认好自己的营业范围,根据公司具体的业务来选择自己的营业范围,如果不确定的话,可以参考同行的营业范围来确定。注册公司小编告诉我们,要明确自己的注册资金,这个需要一个合理的把握,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毕竟现在的注册资金都是认缴制的,不用实际的缴纳,所以有很多的人都会胡乱的填写,这样反而是不好的。根据个人实力,填写一个合适的数据最好。而且公司的注册地址也要填写,这个地址必须是商业使用性质的地址,民宅类的地址还需要去咨询当地的政策。而且你需要拿到地址的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资料等等,免得再多跑一趟。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在填写一些个人资料的时候,一定要准确无误,也不要瞎写,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联系代办营业执照公司来做,他们都是专业的,可以让你以最快的速度拿到营业执照,而且还不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发明出来产品。

分为有用发明和无用发明。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机器设备、仪表装备和各种消费用品以及有关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的创新和改造,均属于发明。

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魔术道具属于产品的范围,它或许与新型商品比较接近。然而,新商品一般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魔术道具却不可能申请专利权。专利的本质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保障专利人一定期限的利益。

魔术道具一旦申请专利,其秘密就必须向社会公开,而公开后的魔术就不再具有神秘性,魔术师的演出自然就不会再有观众了。这就意味着,魔术道具并不能申请专利来保障。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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