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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5 08:37:12

跟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统计数字,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一件商标到多个国家申请),同比增长29.8%,在联盟中排名第五位。年度申请量首次超过3000件,排名首次进入前五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商标国际注册。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重庆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重庆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一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者在申请人、受理机关、救济程序上有所不同。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向商标局提起,对异议结果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异议复审程序则只能由不服商标异议裁定的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复审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是作为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程序出现的,它本身是终局裁定。2002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这样一来,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现了重复,使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变得烦琐起来,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效率。

一个商标如果从申请注册开始,到初审公告大概需要九个月,初审公告期有二个月,而商标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一审和二审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话,不算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各种诉讼时效期间,一个商标要走完这所有的程序,就需要至少二年半的时间。实际上,商标从申请到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花费五到六年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标法》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功能出现了重叠,影响了商标审查的效率。据悉,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新一轮的修订中,可能会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重庆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公司解散分为三种:注销、吊销与破产。注销是企业按照正常的渠道停止公司营业,将营业执照拿到工商局去注销登记;吊销是企业因非正常原因(如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工商局吊销注册登记的一种行政处罚;破产是公司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公司注销说明该公司已经完全消失,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如果继续经营就属于非法经营。今天,小编重点与您探讨公司注销后其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

二、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还能继续用吗?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然为该公司所有。但如果该公司在申请注销前,没有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应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移转申请,从而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对于商标权的归属,企业进行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报告中如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若没有约定,则可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三、办理商标移转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办理商标移转申请,官方对于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并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来看,为保证商标移转申请能被商标局顺利受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2、转让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

3、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需要提供签字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需提供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方已注销的证明原件;

5、经公证的关于商标权利归属的股东决议或声明书原件。

建议公司在注销时,提前将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转让出来,如尚未办理转让,建议您在清算报告中明确约定商标、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以便后期顺利办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移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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