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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需要经历的步骤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1 08:27:24

一份证据能证明两个商标的使用吗?企业总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样的商品上用各种方式注册多个商标,文字一个、拼音一个、图形一个、文字图形组合一个、文字拼音组合一个等等。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体案件时,提交的使用证据常面临这样的质问:证明的到底是哪一个商标的使用?

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注册了几个相近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也只有一个。那么,要不要注册这么多兄弟商标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只要注册一个包括了主要识别部分的组合商标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图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标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真的是十分的复杂,特别容易让“各种说法”听起来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选择还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只是做出恰当的取舍从来都是件不容易的事。这世上就没有容易的事吧。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比对操作中应当注意: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审判法官的生活及工作经验综合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庭审理制度且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审终审制,因此该主观性并非由单个审判法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在与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通过商标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式比对商标的相似、相同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方法。司法实践中,带有文字内容的商标,文字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例如某商标为文字加图形,该商标被控侵害了具有同一文字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商标虽然在结构上增加了图形,但文字才为识别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三、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要根据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推广情况、商标所适用商标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所决定。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举证该商标相关的推广合同、所取得的商标荣誉、付款发票、销售合同、相关发票、单据等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主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答复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和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收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芙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人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有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专利申请分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申请,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外观专利申请,外观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一、相似外观,合案申请若是相似外观的设计,要合案申请。多个相似的设计在一个授权专利中受到的保护力度,跟这些设计分案申请成功后获得的保护力度是相同的。将相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有可能被认为这些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够提交其中一件,不然两件专利申请都将被驳回。

二、不必要的情况下,不使用色彩有人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中请求色彩保护能够更好的保护的自己的专利,但是事实上,这样做了,他人可以通过改变产品颜色就能够规避专利。所以,如果你外观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那么在外观设计说明书里面要注意避免使用色彩保护。

三、外观与版权,交叉申请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经通过了版权登记而获得了保护,还需要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其实,后者的赔偿力度和保护力度都比较大。仅仅是通过版权来维权,那么权利人获得的赔偿费用可能会低于侵权人获得的利润,这样就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对于权利人维权不利。所以仅有版权,无法达到有力的保护效果,建议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登记同时申请。

四、创新的形状要单独申请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等的组合有创新,可以将该产品在形状上的创新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注意的是,产品的图形和颜色都是很容易被改变的,因此申请不具有色彩和图案的形状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争取到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申请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要简单一些,所以,有新的外观设计一定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的时候注意以上几点,能够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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