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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重庆商标注册审核变慢的原因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9 08:54:32
现在重庆商标注册一般的申请时间很长,而有一些因素将拖延你商标审核通过的时间。小编在此总结了5条导致你的商标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希望大家注意。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区商标在申请前是需要办理查询的,不管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自己去国家商标局官方网查询,所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最新的数据,都是有滞后性的,这就是商标查询的盲区。这种属于商标注册的不可抗拒因素。注册商标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有哪些
二、商标审查是人工审核商标审查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每个审查员的知识水平、考虑问题的角度都不尽相同。所以,同一个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三、驰名商标挡路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
四、自身商标违规申请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作为注册标志会导致给驳回。
五、遇到异议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再对申请商标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裁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个人,一般会同时申请商标,打造自己的品牌。对于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老牌企业,如果有新产品推出,也会作为子品牌提前申请新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登记方式的选择:一是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法》允许国内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你会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二、注册准备:商标在先注册权查询: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官网查询得到一些数据结果,但由于缺乏商标知识,即使点击逐一查询,也无法得到更准确的结论。
然而,搜索不仅仅是在查询框中输入关键词和类别,还要对结果进行分析,估计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但这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对商标注册的把握。如果你想注册商标,担心失败,你可以观察“MIMA商标”龚中浩,回复说如果你想注册商标,将会有一个专业商标代理为你免费查询商标的近似情况。告诉你在网上成功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在查询过程中,由于受数据处理、商标申请审查期等原因的影响,部分以前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部分信息无法查询和检索。
此外,商标的查询和审查由不同的人员负责,查询人员和不同的检查员的审查意见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商标注册前,大多数企业或公司都会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由于申请人不具备专业的商标知识,因此放弃在商标注册中的任何遗漏。注册核准率的下降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失去了商标注册的机会。
而且,没有商标代理人的帮助,申请人往往无法制定完善的商标注册策略,即使注册成功,也无法无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寻找商标代理是不同的。他们不仅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咨询服务,而且快速、准确地制作各类申请文件,既节省了您的时间,又省去了您奔波、拼搏的艰辛。自己对商标注册法的理解不够,很容易因各种原因被驳回。毕竟,在《商标法》的规定中: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因素都会导致商标被拒。
中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如下: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商标相抵触。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人类药品(西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装烟草)。见:1988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货物的通知。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统一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申请商标注册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不能首先确认的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这里所谓的优先使用原则,往往在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参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7日)。
商标局对受理的请求,按照《商标法》进行检查,凡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开始审定,并予以布告;驳回请求的,发给请求人《驳回告诉书》。商标局以为商标注册请求内容能够批改的,发给《补正告诉书》,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改;未作批改、超过期限批改或许批改后仍不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请求,发给请求人《驳回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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